慈母與導師通牒──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(Litt. ency Mater et magistra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35   
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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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四○五] 良十三世…首先…指出:無論如何,不能把直接淵源於人格的"勞動"(Labor)視為某種「貨品」。因為大多數人,都靠勞動,猶如唯一根原,藉以獲得他們的衣食和生活費。故勞動的酬報,不得依照商人的慣例,而應依照正義及公平的規律來評定;不然的話,縱使勞資雙方自由訂立了勞工契約,也是嚴重地違反正義的。[cf. *3270]。

再者,財產私有權,乃至擁有生產作業的權利,是由本性賦予每人的;國家決不得取消之。但因私產權含有為社會服務的天職,故擁有私產者,不應僅為一己的利益,必須也為他人利益而予以運用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*參看3935-3953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36   
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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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國家(政府),其目的既在為大眾謀求現世公共利益,故無論如何不能忽視人民的經濟問題,而應迎合時機,現場督促,使能生產豐原的物質;而-「物資的應用,為修德也是必需的」-(S. Thomas Aq. De regimine principum, 1, 15)-同時,又應維護全體人民,尤其是弱小者,如:工人,婦女,兒童的權利。政府也絕不得推卸設法改善勞工生活的責任。

為此,政府應注意,使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工契約,符合正義及公平標準,使工人無論在什麼地區工作,他們的人格尊嚴,在肉體與精神兩方面,都不致受到損害。對這一切良十三世在其通牒內,臚列著有關人類社會生活的正義及真理的至高原則。這些原則,先後為現代各國所引用,來訂定法律。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一世,在其"四十年"通牒中宣稱:這些原則為訂立並推進一個法學新部門,即所謂"勞工法",具有極大的貢獻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*參看3935-3953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37   
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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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通牒裡,教宗還肯定工人,不獨有天賦權利,加入由工人單獨組成,或由勞資雙方共同組成的社團,以及改組社團,使之適合於他們所認為,對其職業更為相宜的形式,而且工人一無例外地有權利在上述範圍內,自由自動地採取為他們有利的活動。

最後,工人和雇主,在相互關係上的作風上,應合於人類團結及信友(基督徒)的愛德標準。因為自由主義者所宣傳的無限制的自由競爭,和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階級鬥爭,都是完全違反天主教教義和人類本性的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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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38   
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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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四○七] [教宗比約十一世在他的"四○年"通牒裡]宣稱:教會對嚴重的社會問題,貢獻特殊的努力,以盡量解除整個人類社會的困惑,乃是教會的權利與任務。他除了對良十三世通牒所提示的,適合時代環境的原則和訓誡,加以強調之外,又乘機對人們,乃至公人士所懷疑的若干原則,加以解釋;同時也指出,應如何將那些原則和訓誡,拍合在業已改變了的時代情形上去。

[四○八] 當時有些人所懷疑的是:信友對私產權,對工人薪金並對業已緩和了的社會主義,應有什麼想法。

對第一疑問,我人前任教宗重新聲明:私產權是由人性產生的;這私產權含有社會性並給那擁有私產者,帶來了社會性的任務。

對第二疑問,因為有些人以為工資制度,根本是不公道的,故比約十一世,一方面責斥他們謬論,而在另一方面,他又指出工資的訂定,何以往往不合人道,不合正義(的原因);同時,為使工資不違反正義和公道起見,特將人們應循的方式和條件,詳細加以陳述。

對於這一類的問題,我人的前任教宗,曾明明指示,在目前的情況下,使勞工契約在某種程度內,為社團契約所調節,是頗為有益的。那便是讓「工人與職員,成為股東和經理的夥伴,或分得一分盈利」(四零年通牒,AAS.23(1931)199;*3733)

比約十一世曾強調說:「若把勞動的社會性及個人性置諸腦後,便不能公道地衡量其價值,也不能予以公平的報酬了」(同上,二零零)。這項指示,無論在理論上或實際上,應十分重視之。因此,調整工人報酬時,正義要求人們,除了工人本身及其家庭的需要以外,還須顧及工人工作以內的生產機構的情形,以及其它有關“各種公共的經濟利益”(同上,二零零)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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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39   
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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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最後,教宗聲明]:共產主義與天主教的主張,根本是相反的,至於社會主義,雖然他們的主張,比較溫和,但信友萬不能予以贊同。因為,首先他們將社會生活,完全局限於這暫時的世界,並認為社會生活的目標,祇是為求現世的舒適而已;其次,他們為人類的社會生活,只以增進財富為宗旨。這種思想,將使人類自由,大為削弱,而使社會的,尤其是國家的權利,失掉其真正的意義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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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0   
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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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約十一世很了解:自良十三世頒發「新事」通牒後四十年來,時代和局勢所有根本的轉變。這從自由競爭一事看去,尤其顯明。因為自由競爭所有一種內在的自然力量以及自由競爭的這種政策,幾乎趨於“自殺”地步。這不獨使大量財富,且使由大量財富所產生的財富,一無節制的權力,被集中在少數人手中。而且,「他們往往不是主人,只是資金的管理者與調度者,他們便藉此資金,為所欲為」(“四十年”通牒,210s)

教宗更深切地理會到:「經濟壟斷代替了自由競爭;無拘無束的獨佔野心,繼承了私利的貪慾;整個經濟變成了非常粗野、無情、殘忍的局面」(同上211)致使國家權力,也必須為富有者的利益而服務。何況他們憑著財富,多少還可以號令其它國家。

為了適當地防堵這種趨勢,教宗曾提示了重要原則:即經濟制度,應該回返到道德生活的正軌。同時,個人的團體的利益,又該與全人類的利益調節。依照我人前任的訓誡,首要的是恢復社會秩序,組織經濟和職業的小型團體,而這些團體,應該是自主的,國家不得濫用權力去干擾它們。但政府當局,應滿全自己的職責,不得輕忽大眾的利益。最後,如果這與全人類有關的社會問題,則各國對各民族的經濟利益,應該攜手合作,彼此商討才是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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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1   
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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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約十一世的通牒特有的理論,主要的,可分為兩大端:(一)無論是個人的或是團體的利益,也不管是無約束的自由競爭,或是豪富的經濟壟斷,更不管是國家所奢望的榮譽或稱霸的野心,以及其它類似的企圖,都絕對不能被人視作經濟事業的至高法律。(相反地)任何經濟事業,必須以正義和仁愛為管理的原則,為制定社會事務的主要法令。

(二)我人認為“四十年”通牒的特點是:替在各國內部在國際之間,以實行正義為目標而建立的公私機構,制定了一套法律,使從事經濟業者,依據這法律,將自己的利益與大眾公共利益,適當地協調起來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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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2   
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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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四一一]…比約十二世立意乘此機會,更清楚地解釋教會對社會經濟生活所訓示的「三大基本價值,即使用財富勞工及家庭,三者彼此連貫,相輔相成」(Pius XII, Nuntius radio Phonicus, 1-V1-1941,(AAS, 33(1941)198S.)

關於第一點,我人的前任指出:人類維持生活的權利,遠超乎一切有關經濟的其他權利,而且也遠在私產權之上。依據我人前任的指示,私產權固淵源於自然律,但按物主的旨意,決不得妨礙人類維持生活的權利;因為「天主為人人所造的財富,目的是要人人都能按正義和仁愛的原則去享用它們」(同上199)。

論到勞工,比約十二世,重申良十三通牒的內容,聲明人人兼有勞動的義務及權利,因此人人也有權利,自行規定有關勞動的方式。但若他們不願意,或不能自行規定時,「一國家始能介入,並在真正公益所要求的方式及界限內,釐定工作範圍,調整和分配工作」(同上201)。

教宗談及家庭時,全力強調:擁有私產,非常有助捍衛並維持家庭生計,「因為要使家長善盡造物主所指定的責任,照顧全家精神、物質、及宗教各方面的利益,就非有充份的自由不可」(同上202)。因此家庭也享有由原居地遷移到別處的權利。我人前任忠告各國當局,在准許本國人民遷出或接受外國人民移入一事上,「凡能減損或破壞國際間彼此真誠協和的事件,都該絕對予以避免」(同上203)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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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3   
標 題 論互助原則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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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四一三]…在經濟範圍內,首先應該規定的一點是:無論由私人單獨經營,或由私人與他人合夥經營,以謀共同利益的民營企業,應佔優先地位。

然而,為了有效推動財富的增進,導致生活繁榮,並求取民眾公共利益,依照前任教宗們提出的理由,政府與私人合作,也是必要的。

可是,政府的合作是:贊助、鼓勵、調節、補救、和玉成;這是以比約十一世,在“四十年”通牒中所標榜的「輔導原則」為根據的;他說:「猶如由個人的努力和技巧能成功的事,從他們手裡奪過來,交給團體去幹,那是不合理的;同樣,由較小較低的團體能勝任的事,讓給較大較高的團體去作,那也是不公道的;同時,這對正當秩序,也有重大的損害和困擾。這是一條屹立在社會哲學上,極重要的,不可動搖的與不能變更的原則;因為國家的一切行政,因了它的意義和性質,是應該輔導社會機構的每一個肢體的,決不能予以毀壞和湮沒」(四十年通牒,*3738)。

…因此,責在謀求公共利益的政府,在經濟事業上,需要貢獻更廣泛更妥善的合作,務使各種制度,服務、工具、及措施,都適當地符合上述應完成的目標[415]。

然而,國家當局對經濟事業的照顧,雖然範圍較前廣泛,並能涉及團體內部,但決不得縮小私人行事的自由,反而應予放寬,務使每個人的主要權利,得以保全無損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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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4   
標 題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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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四一九]…我人認為,我人有責任重申忠告:工人的薪金,絕對不得為商人的自由競爭所左右,也不得讓豪富者的專橫來決定。這該絕對遵守正義與公平原則。這原則要求:工人的報酬,應足以度其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,並勝任愉快地負擔其家庭的責任。不過為訂立公道的工資,下列數點,也須加以考慮:(一)每人對經濟生產有多大貢獻;(二)工人在其工作的企業機構的營業狀況如何;(三)國家的公共利益,尤其是國家,要想使全國勞工都有工作機會時,有何要求。最後,許多性質不同,幅度不等的國家的公益,有什麼需求。

上述原則,雖然隨時隨地,都可合用,但在個別情形下,該如何運用,卻不能確定地予以規定,除非對財富的多寡,具有相當的估計。因為各民族所有財富的厚薄和性質,各有所不同,而且實際上,真有其不同,甚至在同一國家裡,亦往往因時勢的變遷而有異。

我人以為值此時機,向大家致一忠告,是不會不合時的。現在的特殊需要,是社會進展,應與經濟進展,互相連繫,彼此配合;務使各階層的國民,由於國家財富的增厚,都能獲得均等的利益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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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5   
標 題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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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四二零]…此處應被提及的是:目前在許多國家經濟制度下,那些中級、高級的生產機構,所以能大量生產的理由,就因為人們得所有盈利,悉數用以添置或改良機械。關於這點,我人認為,應有所規定,即:生產機構,在這種場合下,應承認工人,尤其是那些工資未能超過最低薪額的工人,有分享盈利的名份。

對於這點,應該三思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一,在其四十年通牒中所發表的訓示:「把勞資合作所獲得的利益,或僅僅歸功於資本,或僅僅歸功於勞力,都是徹底錯誤的;不理對方的功能,自己獨佔(勞資)雙方共有的成果,是非常不公道的」(四十年通牒,意譯本-觀察報:AAS. 23(1931)195)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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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6   
標 題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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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告訴我們,滿全正義的方式不一;其他的暫予不談,目前為人最渴望的,且似乎是最合時宜的,便是使工人逐漸有份於公司的收入;現在較諸我人前任的教宗時代,更「應該努力,至少在將來,應以公平的一部份盈利,讓與資方,但亦應給勞力的工人們,相當充足的一部份」(同上,198)。

不過我人亦應該注意:公平的工資,應當配合入息來評定,務使國家或整個人類社會的公益,得以顧全,才是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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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7   
標 題 論工人分享盈利的問題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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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四二一]…依照正義原則,不但應該合理的分配由勞動所產生的盈利,而且工作條件,也應該是合理的,因為在人性中,存在著一種需要;即:人在工作時,不但應負起工作的責任,而且,亦應以工作來成全自身。

因此所獲的結論是:如果從事生產的經濟制度或條件,有損於工人的人格尊嚴,或削弱其責任感,或剝奪其自發自動的能力,則這樣的制度,縱然產生極豐厚的利潤,並把利潤分配得符合正義及公平的標準,我人斷言,它也是與正義背道而馳的。

雖然,何種經濟制度,更適合人性尊嚴,何種工作條件,更能適宜地啟發人的責任感,乃是一言難盡的事;但我人前人教宗比約十二世,仍然提示了適切的原則:

「農民、技工、商人等的小型和中型財富,應當加以保護和獎勵,應讓他們參加合作社,以分享大型企業的固有利益。此外,還應設法使勞工契約,至於在某種程度內,由社團契約來加以調節」(Pius XII, Nunt. rad.,1-Sept.1944,AAS 36 (1944) 254)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*參看3935-3953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8   
標 題 論工人分享盈利的問題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內 容

此外,我人…認為:工人在自己公司內,要求參加與管理生產的活動,那是合理的。至於究竟應在何種事件上參與該項活動,則我人以為不可能做出決定性的準則來,最好,看各公司的情形而定…可是,工人在自己公司內,無論其為國營或民營,對公司的管理事宜,有權積極參與,乃是毫無疑問的…

[四二四]…[對於這事]比約十二世,清楚地指出:「人人既願過問經濟及社會事業,則他們的事業,便不能完全由他人任意處理」。(教宗向公教廠主…訓詞-S-Oct. 1956, ASS48, 1956, 799ss)重視人性尊嚴的公司,固應保持管理方面必要而有效的統制權,這是無可置疑的;但不能因此而使每天在公司內工作的人,僅讓經理牽著走,只許默默地執行命令,而不准提出建議和經驗,對經理所給自己的指示,完全處於被動地位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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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49   
標 題 論所有權的性質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內 容

[四二七] [現代人的想法]與其擁有財產,更願握有技能;與從資本及資本相連的權利,獲得利潤,更願從工作及與工作相連的權利,獲得進款。這原是非常合乎工作本來的特性,因為工作直接出自人格,應該比身外的財產,更受重視;而財產本質上,祇是工具而已;這實在是人類進步的經驗。

不過這種經濟現狀,卻引起人們的懷疑:莫非教宗們對社經問題所強調的原則,即私產權,乃至擁有可以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的原則,在現代(世界)已失去其效力或減低其價值?!

這種懷疑,毫無根據。私產權和擁有可以產生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,是永久有效的。因為這種權利,是蘊含於本性內的。本性告訴我們,私人先國家而存在,國家應指向私人,一如指向其目的一樣。除非人人能自由選擇,並使用為實行其權利所必需的事物,則私人在經濟上自由活動的權利,將不復為人所承認。經驗和歷史指出:如果政府,連私產權也不承認,則私人自由,連在基本事上,也必受到剝奪,或完全到消滅。由此可知,自由的保障和鼓勵,便是私產權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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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50   
標 題 論所有權的性質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內 容

就是為了這個緣故,某些經濟政治團體及社會,在從前,一面致力於調和人類社會的自由,和正義,而在另一方面,卻幾乎直至最近,仍然否認人們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;但到現在,卻因對社會現狀,有了更豐富的經驗,改正了自己的意見,而其作風,宛如肯定所有權似的。(這裡暗指:西德社會主義而言,13-15 NOV. 1959, Grundsatz – Programm, P15)

我人樂意引用教宗比約十二世,對這個問題所給的指示:「教會所以維護私產權,是為了在社會生活上,建立極其完善的倫理秩序。教會原無意支持社會現狀,好像承認這現狀,是合乎天主旨意似的,更無意袒護豪門鉅富,而忽視貧困者的權利…教會的目的,是要使私有權制,完全合乎天主上智的計劃,和自然法的要求」(見宗座公報,卷36 (1944) 253頁);這意思是說:私產權是人類自由的保障,同時為重要建社會秩序,私產權提供不可或缺的功能…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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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51   
標 題 論所有權的性質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內 容

然而,祇是承認人類享有天賦私產權,和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不夠,還該努力,使這權利普及到人民各階層去。

按照教宗比約十二世的明確指示,一面“尊嚴的人性,為了生存,擁有享用地上財富的天賦權利;與這權利相呼應的,便是應讓人人在可能範圍內,擁有私產的任務”(見:“Nunt. Rad. 24-Dec. 1942(ASS35, 1943, 17),而在另一方面,勞動的高貴性,也在要求“維持並完成一種社會制度;這制度應使各階層人士,可以安全地擁有一份適度的私產”(同上,20)。

…上述私產權,顯然不妨礙政府和其他公共機關,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資的財產所有權,因為“龐大的經濟權,除非保留給國家,是不能讓私人去操縱的”(見四十年通牒,AAS 23, 1931, 214)。

現代特徵之一,是政府及公共機關的財產,日益擴大,原因是公共利益,需要政府承擔更大的責任;但政府應完全遵守我人迭次所強調的“輔導原則”,就是政府和公共機關,祇可在真正公益明顯需要範圍內,始可擴大其財產,並宜竭力避免,使私人財產,遭到太過的削減,甚至完全消滅的危機…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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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52   
標 題 論所有權的性質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內 容

[四三零]…但我人前任教宗們,也經常強調:私產權內,存在著社會性責任。這是出乎造物主的旨意;祂創造了萬物,原是要整個人類,用以合理地度其暫生。一如教宗良十三世在“新事”通牒內所說的:

“任何人接受了天主賜與的豐厚恩惠,無論是肉體方面,或是身外的,也無論是精神方面的,他們接受的目的,該是為了成全自己,同時“替天行道”利用這些恩惠來加惠於人;所以,人懷著才能,切勿藏而不用;握有財富,切勿吝於施捨;技有專長,當盡量利用,並與他人,分享其利”。(Acta II, RM . 1891,114)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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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953   
標 題 論人工受孕
教 宗 若望廿三世
內 容

[四四七] 我人特此鄭重聲明:唯有在一夫一妻的不可拆散的,而對信友,又是被提升到聖事地位的婚姻制度下,所組成的家庭中,才准繁衍人類生命。又因人類生命,是經過思考而傳授的,所以必須遵循天主神聖、堅定、不可侵犯、人人都該承認,都該恪守的法令而行事。故此,任何人不得將對動植物所施行的人工生育方法,施之於人。

人人應將人的生命,視為神聖的。因為人的生命,自始便需要造物主的行動。故凡違背天主的這些法令者,不但冒犯天主的威嚴,而且也污辱了自身及人類的尊嚴,而削弱了國家內在活力。

   
註 釋

*全球社會局面,日益錯縱複雜,比約十一世的"四○年"通牒,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。比約十二世,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,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,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「新事」通牒,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,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(報告書),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。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,更為豐富。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「新事」通牒七○週年大慶而發的;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,它的公布日期,便受到延擱;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,它的拉丁原文,才與義大利譯文,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。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,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。對此,教宗後於"和平於世"的通牒裡,曾為自己的主張,做了最好的辯護。(參閱:*3996S; Ed..AAS 53(1961)401-46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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